撫養權案例 | 申請撫養權|共同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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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申請

父母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首先要處理的是孩子的父母是否已註冊結婚。假如孩子的生父生母並沒有合法結婚,他們一旦分開,除非女方放棄,否則男方基本上無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女方一旦帶走孩子,男方是沒法阻止的,更不用說要求孩子的探視權,一切將由女方決定,男方完全處於被動。

申請撫養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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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須知

離婚手續理論上在雙方有收入的情況下,父母都必須共同支付子女生活費,如雙方協議由一方全數支付,而法庭亦認為這安排是最好的,且令法庭滿意,也是可以的。

共同撫養權

一般而言,子女的管養權(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想申請共贍撫養權,為子女查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主要照料者

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

滿足子女能力

有關滿足子女的能力,法庭會考慮雙親各方的謀生能力、健康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是否可以滿足子女的需要。就算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也未必會成為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因素。法庭最主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將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程序中,會涉及將家庭子女臨時或永久帶出香港的問題。一旦子女被一方攜帶離開香港,另一方可能會面臨著難以見到子女的問題。如果將子女永久帶離香港,香港法庭也會面臨著難以實際行使對子女的管轄權的問題。
1. 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

 

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



2. 離婚命令中將子女帶出香港的條款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3.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4.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永久將子女帶離香港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